2018年陕西安康岚皋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选调公告
2018年陕西安康岚皋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选调公告
为优化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满足部分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城关镇)空编补员需要,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拟公开选调45名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城关镇)工作人员。
一、选调职位及名额
本次为县委政法委等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城关镇)公开选调40名工作人员。同时因监察体制改革,县纪委监察委急需补充工作人员,按照本方案公开选调5名工作人员。
具体职位见《岚皋县2018年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城关镇)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职位表》。
二、选调范围
选调范围为镇级(不含城关镇)机关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干部身份人员。
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报考事业单位职位的,本人须书面承诺放弃公务员身份,否则不得报考。
三、选调条件
1、政治可靠,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公道正派,敢于担当,甘于奉献,服从组织,团结同志,清正廉洁,作风扎实,吃苦耐劳;
3、具有选调职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文化程度和业务能力;
4、正式招录(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满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近三年曾受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或影响期未满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新录用工作人员尚在试用期内的;
(4)与所报考单位科级领导干部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根据组织人事联席会议精神,为保持教育、卫生系统人员稳定,此次选调教育、卫生系统人员不得报考(因县中心工作需要,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发函抽调满一年的人员,可报考)。
上述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的具体条件为准。
工作经历、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 2月28日。
四、选调程序
1、组织报名。凡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经单位同意后,于3月14日下午18时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口报名(党群系统在县委组织部干部股报名,联系电话:2526320;政府系统在县人社局干部管理监督股报名,联系电话:2529108),每人只能报一个选调职位,多报无效。报考人员应填写《岚皋县2018年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含城关镇)公开选调工作人员报名及资格审查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单位介绍信及能证明本人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有效证件、资料,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两张。
报考人员必须提供本人真实准确信息,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取消选调资格。同时,各镇应积极支持符合报考条件人员报名,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其报名。
2、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依照报考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并面向社会公示。
3、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满分100分。笔试成绩只做为确定考察对象的依据。按笔试成绩平均分数的70%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平均分数、最低控制分数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凡无正当理由放弃笔试的,三年内不得参加本县各类选调考试,并记入个人档案。
4、确定考察对象。在笔试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每个职位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各选调职位的考察对象;出现末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者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未达到1:3的,笔试成绩高于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可确定为相关选调职位的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实行百分制量化考察,考察方案另行制定。
6、选调。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选调人选,经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若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向拟选调人员单位发送选调通知书,拟选调人员接到通知书后,自到岗之日起试用3个月,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提出综合评定意见,胜任职位工作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不胜任职位工作的,取消试用,回原单位工作,不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公开选调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余波同志任组长,县委常委、县委组织部长卢存安同志任副组长,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选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次选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公告的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及其它相关工作。选调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组织实施。所有参与选调工作的人员与报考人员要严格落实有关回避规定,对选调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泄密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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